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相同性
1.两者均属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范畴,受法律调整后形成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属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范畴是毋容置疑的,两者经过不同法律调整后,在当事者之间产生不同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它们均拥有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上述的法律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上述参与法律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之间基于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而形成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则是上述关系中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这种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均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从实质上看,他们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中介,只是两者所体现的基本构成表现上有差异。
2.两者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相近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工者。
3.两者产生均应存在合同关系,且劳动者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劳动力,其目的是为了取得相应的报酬,且合同的表现形式通常都是口头约定,而非书面形式。
4.两者一般表现为双务、有偿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相异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一种是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要求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另一种是通过各种不规范的方式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对待由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而劳务关系是指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书的形式建立的一种民事或经济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务关系是通过合法程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合法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劳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主体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应向民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经常并存、交织在一起,弄清两者的区别,对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主体资格和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现过程中是不平等的,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
2.当事人数量和待遇不同。劳动关系只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而有些劳务关系是根据与他人的约定,自己指示劳务提供者向他人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等,因此,此类劳务关系常常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劳动内容不同。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劳务关系中,要求提供的一般具体是劳动成果。
4.表现的法定形式不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法律对劳务关系的形式没有要求,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5.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不同。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形式。
7.法律责任和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关系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当事人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关系当事人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