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男女一方当事人为了能和对方离婚,提出放弃自己所属的那部分房产的产权给对方或子女,在离婚后又反悔。那么,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吗
观点一、不可以撤销。
理由: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财产赠与,也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可以撤销。
理由:《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的协议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一方没有丧失房屋的所有权。故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

关键词: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