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废止

第一条为了按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的步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和公建房屋的在杭各单位均按本规定办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开发,成片建设”。

第三条城市房屋建设,须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除市房管部门建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房,以及私人建房外,原则上应委托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由市开发公司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单位,按本规定成片联合建设开发。

第四条住宅建设开发、按旧城和新区建房面积五五开的比例安排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任务”。建造用以出售的住宅,亦按这一原则安排用地,并进行综合平衡,分别确定旧城和新区住宅的基价。

第五条大中型公建项目,可委托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开发;或只委托市开发公司开发公用基地,按规定承担开发费用、材料、亦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单位自行建设开发,按规定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任务。

第六条与旧城、新区开发小区有关或衔接的属于城市区域性的市政道路、桥梁、水电、煤气管线等设施,均由有关主管部门投资或受益单位集资,安排先期或同步建成。

第七条委托市开发公司建设开发住宅或开发公建基地,应按《杭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实施细则》的统一标准,交付资金、材料。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由单位成片建设开发住宅和公建房屋,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与市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承担一定的旧城改造补贴费用和材料。

个别单位利用零星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住宅或公共建筑,亦须按规定交纳旧城改造补贴费和材料。

第九条市开发公司的职责和主要业务范围:

1、组织、指导城市房屋统一建设开发的实施工作;

2、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开发任务;

3、接受单位的委托,进行房屋或建设基地的统一开发;

4、开发区内小区级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

5、逐步开展售房业务。

第十条各区应建立区房屋建设开发分公司,其业务归市开发公司领导,由市开发公司统一安排建设开发任务。

第十一条本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和建筑管理等项事宜,按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键词:杭州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