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3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建设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