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程序、公用面积分摊、面积测量,按照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办法进行。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房”长条章以示区别。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安置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人的,其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三、房改危改区内自住私有房屋的被拆迁人,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地或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四、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就地换购住房的,或者按照自住私有住房有关规定购买就地安置房的,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被拆迁人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的,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补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部分,其产权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建筑平方米房屋产权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六、在共有房屋的登记中,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一律填写共同共有。法院判决、裁定、共有权人约定共有权人所占共有份额的,按判决、裁定、约定的具体份额填写共有权人所占份额。
七、自2002年5月14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使用备案表,凡以上日期登记备案的预售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