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2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
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262号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