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该谁承担
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该谁承担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3月13日,读者刘先生致电本报说,这让他很闹心,也觉得很冤,所以想问一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笔钱该由谁来还
据介绍,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7月,赵磊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开了一个公司。当年9月,赵磊向周先生借了3万元钱,约定借款18个月,季度付息。可是,由于缺少经验,赵磊经营有些吃力,因此第二年,他决定将公司兑出。2009年10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刘先生打算接下这个公司,并与赵磊签了“公司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赵磊以6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剩余房租、所有装修及当前货物转让给刘先生,转让过户前,该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磊承担,刘先生不承担转让前公司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同时,在2009年12月份,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刘先生做了两次变更,一是变更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二是变更了投资人,将原投资人赵磊变更为现投资人刘先生。然而,让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最近这位周先生却将他与公司及赵磊共同告上法庭,理由是当初借给赵磊的3万元未还,他要求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纠纷中,由谁来承担这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成了意见分歧的焦点,并出现了三种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应由原投资人赵磊独立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磊的个人债务,公司的新法人刘先生付了6万元取得该公司,他没有义务偿还原公司的债务。并且刘先生与赵磊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磊独自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是,应由该公司承担,公司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责任,该公司及投资人刘先生再向原法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责任,原法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振宇做了分析。他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次,本案中刘先生与赵磊在协议转让该公司时,并没有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办理新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到工商部门先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也就是分别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而是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外享有权利承担债务。至于投资人改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也就是说,本案中因公司转让致使投资人发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仍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责任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若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由现投资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责任。而同意判原投资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维护了交易安全,确保无恶意逃债,从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