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不正当经营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捆绑搭售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等,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6]2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书面警示;
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