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者参与土地招拍挂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我市自2001年7月1日起,土地出让实行招投标或拍卖方式。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规定,投标人应于参加招投标前将投标保证金暂存入区土地管理部门银行帐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者申请开立土地保证金帐户须持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或合同工。这一规定影响了外商投资者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为了能让外商公平的参与竞投,便于区县操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与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协调后,拟定了外商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时的具体操作方法:
1、对有意参加土地招、拍、挂的外商投资者,区县房地局除提供标书外,另提供一份《告客户书》。
2、同意外商投资者参加本项目招、拍、挂的,由区县房地局提供一份《同意参加招、拍、挂意见书》。
3、外商投资者投标时将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视作银行“本票”,和标书一并投入标箱。
4、对未中标者由区县房地局出具《未中标通知书》,退回资金证明以便外商投资者办理退汇手续。
附件:1、《告客户书》
2、《资金证明》样张
3、《未中标通知书》样张
4、《同意参加招、拍、挂意见书》样张
关键词:投资者招拍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