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析产竞价判归属
核心内容:杨某与廖某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某县城共建两栋房屋,门牌为186号的楼房位于县城最繁华地段,该房屋用于出租,每年租金43000元;另一栋为254号。后杨某与廖某离婚,杨某将廖某及廖某父母3人告至法院,要求房屋析产。
一审中,双方对两栋房屋价值意见不一。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两栋房屋进行评估,186号房屋价值34万多元,254号价值17万多元。对评估为17万多元房屋的价值,双方无异议,但杨某认为186号房屋评估34万多元太低。法院以评估价值对房屋进行分割,杨某占1/4,判决254号房屋归杨某所有,186号房屋归廖某等3人所有,并由杨某补房屋差价给廖某3人。由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但此后杨某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186号房屋评估价太低,并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该屋价值为52万多元,并认为原审法院以34万元价值将房屋判归廖某等3人所有,损害杨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再审时,对186号房屋,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该屋价值超过评估机构的评估价,都抢要该房屋。为此,法院决定参照评估价,由当事人相互竞价,出高价者得,同时明确告诉双方当事人,廖某家在出价相同的情况下有取得房屋的优先权。再审时,杨某对186号房屋出价60万元,廖某家出价54万元;对254号房屋廖某家出价28万元,杨某则坚持评估价17万元。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以186号房屋价值为60万,254号房屋价值为28万,两间房屋总价值为88万进行析产:186号房屋判归杨某所有,254号房屋归廖某及其父母所有,杨某补房屋差价给廖某及其父母。廖某及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目前因当事人申诉,自治区高级法院已指令中级法院再审。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房屋的价值问题,即争议的房屋价值是以评估价为房屋实际价值,还是以当事人出价为房屋的实际价值。笔者赞同再审的处理意见。两个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间房屋评估的价值相差约20万元,虽然两个评估机构都有评估资格,评估的程序、结论合法,但评估价值只是房屋的参考价值,不能真正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原审时,法院以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进行房屋析产,不能公平、公正地析产,因双方当事人都认为186号房屋评估价太低,这样析产,就损害了不取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再审以双方当事人的最高竞价确定分割房屋价值,既体现当事人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共有房屋的最大价值,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因此,再审时,法院以此来确认分割房屋的价值,并以价高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这样处理,既约束当事人漫天叫价,又体现房屋的真正价值,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这样处理案件,既合法,又体现了合情、合理、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再审时法院处理是正确的,因此,标的物的评估价不能作为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只能是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