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新规是虚拟利好
证监会前晚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昨日引起一些敏感市场人士的关注,认为在目前背景下,该《补充规定》不应算是救市利好,担心股东投票定价会变成谁有钱谁有发言权,因而此举不能算是实质利好,应该是虚拟利好。但是,其中特别增加了尊重普通投资者权益的条款,其有利变化应引起投资者的重视。
尊重普通投资者利益作用有限
根据这一新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而截至今年9月底,内地累计十一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市场人士对此多认为,由于破产重整涉及的上市公司不足A股市场的百分之一,故这一新规对市场走势影响很小。
“新规定体现了定价权的转移,还原市场的本质,尊重了市场普通投资人的权利。”圆融投资执行董事冉兰昨日表示说,“这样的规定,让破产重整程序更加市场化,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一部分。尽管目前不会对市场走势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看,这是一项制度救市利好。”
但是,对其中让股东投票定价的规定,一些市场人士仍有担心:“这应该算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表面文章上又前进了一步,不过具体实施起来还会是像股改投票那样的结局,谁有钱谁有发言权,不能算是实质利好,应该是虚拟利好!”
国海证券市场分析师钟精藤则分析说,破产重整的公司往往筹码很分散,一般对破产重整的
过程和细节并不十分了解,通常不会出席会议投票表决。规定具体实施有难度。
他介绍,在中国股市的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等重大上市公司变故中,一些大公司和大股东进行暗中操作,操纵利润,进行很多内幕交易。原来规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为基础”,大股东可以在重组前根据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拼命拉高或者打压股价,而普通投资者并不知晓其中变化奥秘。他认为,新规定是规范市场建设的一部分,是管理层在着手完善基础制度建设。
万和证券市场分析师蒋涛则表示,普通散户出席会议进行现场投票不太现实。目前,社会公众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表决。这样的投票方式也应该算是有效的现场投票。如此可有效地强化中小股东的话语,保护其利益。
散户还是远离破产重整公司
“的确,进入破产重整的股票几乎都是垃圾股票,不是市场主流。”蒋涛分析说,“目前,市场喋喋不休的因素主要还是关注经济下滑超预期,尤其担心现在沿海出口型企业,可能因此破产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新规定作用非常有限。”
他分析表示,破产重整受我国新《破产法》约束,而上市公司退市则受《证券法》的约束,两者有重合但是并不重叠。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便面临摘牌、退市的危险。而公司如果在一年中突然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便可能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个别公司在停牌进入三板或破产重整后也会起死回生,现在的四环生物前身便是苏三山。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退到三板市场,但最后新资产入驻,再次恢复了正常的上市交易。因此,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也是股市制度的有益补充,能最大化地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据了解,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六个月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即我国破产企业最长的破产重整保护期可达九个月。而美国破产法规定整个重整期间为180天。
而事实上,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半年后,包括S*ST兰宝、S*ST海纳在内,已经有11家上市公司走上破产保壳之路,不少公司已经通过破产重整完成了债务重组,并成功挽救了壳资源,保障了股东利益。
而在昨日,S*ST星美也公布了《关于破产重整期限延长的提示公告》表示:该公司的破产重整将于2008年10月21日到期。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一般上市公司为了保护壳资源,不会轻易宣布破产。破产重整几乎是最后的挽救手段。”蒋涛说,“但是,普通投资者还是远离这些公司比较安全,因为变数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