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
既然企业是为了避免破产而进行的重整,那么,重整就需要达到一定效果。为取得良好效果,一个完善的重整计划就必不可少。所以,重整计划不仅可以指引重整中的各项活动有序进行,也是法定要求。
(一)制定主体和时间
1.制定主体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 制定时间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二)重整计划的内容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此外,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