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还需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只有经过表决通过并得到批准的重整计划才能实施。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重整计划即使未得到通过业可以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1.表决通过后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未通过的批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