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破产重整新规
中国证监会昨日晚间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以及投资者征集意见。根据该补充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的发行定价,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截至今年9月底,累计共有11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补充规定中指出,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2/3以上通过,且需经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由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已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其债权债务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已在重整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难以适用原有模式。
因此,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方式,需要适应市场发展及实践的需要,同时参考成熟市场的做法,对其进行补充规定。这样,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既可以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让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就得以均衡和相互制约。
分析人士称,预料补充规定对市场走势影响不大,因为破产重整涉及的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所占百分比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