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给ST公司带来机遇

新的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与老的企业破产法最大不同的是,新的企业破产法创立了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的核心是减免破产企业债务

企业破产重整有两个条件,任选其一: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虽然企业资产大于债务,到期债务可以偿还,但又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申请破产重整有三种方式: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在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企业申请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可以减免企业债务。企业破产重整后,可以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减免企业债务。假定企业经评估可变现资产预计为1500万元,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的职工安置费用等为500万元,企业债务为10000万元,企业债务清偿比例为10%。据此假定,重整计划草案中可以减免企业债务的最大限额为90%即9000万元。债权人不同意债务减免的,法院有权裁定批准。

ST上市公司最大的问题是亏损和债务

依据有关上市公司特别处理的规定,连续两年亏损的,净资产为负数的,以及其他需要特别处理的,都要戴上ST帽子。在沪深两市1500多家上市公司中,戴上ST帽子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其中净资产为负数即资不抵债的ST上市公司近40家。

ST公司的最大问题通常是经营亏损和巨额债务。在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前,ST上市公司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是扭亏为盈,或者争取债权人减免债务,以改变自己糟糕的财务状况,直至脱掉ST的帽子。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资产管理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要想债权人主动减免债务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而要在经营上扭亏为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对于净资产为负数的ST上市公司来说,不仅需要扭亏为盈,而且还需要有足够多的盈利来使得净资产由负数变为正数。

申请破产重整的ST上市公司已有多家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发布和施行之前,虽然有不少资不抵债的ST上市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从没有一家ST上市公司主动申请破产,也没有一家ST上市公司愿意债权人申请破产。因为依据老的企业破产法,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除非企业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否则企业只能被清算关门。而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难度、代价和风险太大,没有一家ST上市公司愿意尝试。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破产重整来减免债务,我们现在看到的一个现象是,ST上市公司主动申请破产或者愿意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突然增多。

债权人申请ST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基本上都是ST上市公司自己安排的。理由有二:债权人申请比自己申请在程序上更简便,因为如果是自己申请,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很快就受理,最快的是收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受理,可见被申请人不仅对债权人申请没有异议,而且还要求法院立即受理。

破产重整给ST上市公司带来巨大利益

债务的减免,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艰巨的谈判,也不需要相关部门反复动员和承诺,而只需依法申请法院重整即可。虽然法律上存在重整不成功即宣告破产的风险,但考虑到ST上市公司在中国目前的现状,重整还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没有理由不成功。

通过重整减免债务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减免的债务金额可以作为利润,并使得ST上市公司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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