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2024-03-09 知识产权 101℃ 0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北京三幸商标专利咨询公司、北京鼎立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天津、深圳、上海、厦门、成都、北京市商标事务所,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为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关键词:一九九四年管理局 上一篇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 下一篇 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推荐 专利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什么是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知发规字[2004]135号文件内容更正的通知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 先用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