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对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的条件和程序均作出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函协字〔2016〕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化的市场,鼓励其持续做好市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在本地区发挥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引领示范作用,经局批准,现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认定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资格
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工作的市场;
已参加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的市场;
上述或项市场还应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社会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采取书面综合考核与实地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认定,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名单。
第五条 参与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的时间
对于第三条项所述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市场培育期满一年时进行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
对于第三条项所述市场,各省知识产权局每年汇总有意向参与当年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的市场名单,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第六条 各省知识产权局对第三条项所述市场于培育期届满前2个月内,对第三条项所述市场于试点培育结束后,组织各市场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开展初评工作。
第七条 各省知识产权局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第三条所述市场进行初评,初评时应当采用书面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省知识产权局对经考核合格的市场制作初评报告,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推荐表》,择优、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本省参与认定的市场,并将初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