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知识产权法
1993年7月9日,俄联邦制定了“版权和相关权利法”这个法共分5章共50款,属于民法的一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作者拥有版权、署名权、作品不可侵犯权、作品使用权、复制权,改作和翻译权及复制作品散发的权利。作者可以用合同的方式向他人出售版权。按照法律,公务作品的使用权属于雇主。 版权的有效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50年之内,但在保证不使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蒙受损失时,作品可以自由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援引作品。2.在作者没有特别限制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重复已公开发表的讲话和报告,以及报纸杂志上论述当前问题的文章。 3.电影院、广播和电视的时事消息综述节目中可以播演已发表的作品。 4.为科学、教学和教育的目的,非赢利地翻印已出版的作品单行本。 5.计算机程序的拥有者可以作一个复制品。 6.为满足个人需要而使用作品。 版权的客体是:视、听作品,无线电节目,工艺品艺术设计,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版权不需要在俄联邦进行作品注册或办理其他手续。 工业产权的概念是指在技术或商业领域里通过智力活动而建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俄联邦法律保护以下对象的工业产权。 1.发明; 2.商标; 3.服务标志; 4.产品产地名称; 5.计算机程序; 6.数据库; 7.集成微型电路的拓扑。 其中:发明专利特许证有效期刊20年,从专利局到专利申请日算起。 有效模式专利特许证,从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日算起5年有效,根据请求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年。 工业品式样专利许可证有效期限10年,可再延长5年。 商标和专用劳务标志,注册一次有效期限10年,每次申请允许再延长10年。 使用商品产地名称的证明有效期限10年,在履行一定条款后每次可以再延长工10年。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版权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50年。 集成微型电路拓扑使用特权从其投入经济周转或者注册日开始有效期限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