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对台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受理
【优先权要求】大陆对台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受理
根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15日出台《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定于11月22日起受理台湾同胞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请求。
本规定适用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以后提交的台湾地区专利申请。本规定第二条指出: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申请人还被允许在请求书的地址栏中仅填写“中国台湾”,而不用写明具体地址。
台湾地区申请人允许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对于申请人多次要求同一项优先权的,可以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请案卷的申请号。
11月22日后,台湾地区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先提交PCT申请的方式获得大陆专利权。即: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2010年9月12日以后的台湾地区申请为优先权提交一项PCT申请,然后在30个月期满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而使该项申请也能获得大陆地区的专利权。这不仅使台湾地区申请人取得大陆的专利权更便捷,也将大大减少台湾地区申请人为获得大陆专利权的额外支出,更有利于台湾地区申请人的后续技术开发。
本规定的具体内容,详见如下: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