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国烟科[2001]55号
发布日期:2001-2-1
执行日期:2001-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我国有关烟草制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卷烟流通秩序,现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标识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应符合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应以标准中文简体字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国、卷烟类型及烟支数量。
三、卷烟的箱、条、盒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和焦油量及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mg”或“×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mg”。
四、箱包装体上应有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卷烟类型、烟支数量、烟支规格和生产日期。
五、本规定有关包装的要求也适用于雪茄烟等进口烟草制品。
六、依据本规定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中国市场,违者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办理。
七、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