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申请案在大陆提交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优先权问题

中国大陆施行专利制度以后,越来越多的台湾申请人为他们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寻求专利保护。因此很自然地产生一个问题,申请人在台湾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是否可以以台湾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自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巴黎公约适用于主权国家,而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公认,因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承认台湾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地位。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关于上述优先权问题必须要跟申请人说明的。

二、关于申请案的格式问题

由于两岸关于专利的相关规定不同,因此,大陆代理人在处理台湾申请案时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

1、繁体字转简体字

台湾申请案使用繁体字,大陆申请案必须使用简体字,这就要求在处理台湾申请案时,将繁体字转为简体字。

2、关于说明书摘要

实施细则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然而台湾对于摘要的撰写格式并不严格规定,大部分台湾申请案的摘要仅仅放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所以尽量避免简单的繁体转简体处理,需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3、关于权利要求

实施细则规定权利要求需要采用“其特征在于”一类的特征式写法,而台湾对权利要求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必须注意按特征式写法进行修改。

台湾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功能效果的描述较多,甚至是纯功能描述。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为此,在无法得到说明书的充分说明时,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建议大幅度修改权利要求的撰写。

4、关于发明内容

中国大陆的发明内容中需要写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有益效果”,而台湾的一般都没有,修改时注意进行补充。

5、关于附图

台湾经常会有把两幅以上的图放在一起,统称为“第n图”,要注意把它们分开并标注成不同的附图。

三、关于专用名词词汇和规范性用字问题

因各种原因,台湾和中国大陆在许多名词词汇和规范性用字上有很大的区别,修改时必须注意改成符合中国大陆的表述要求,例如将“之”改为“的”等。在此不一一列举,建议保持与申请人的沟通。

关键词:台湾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