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诈骗罪量刑标准
无论是对做出怎样的量刑规定,同时也不管是哪个地区作出的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都离不开对诈骗罪数额的认定。这关系到对犯罪分子的处罚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律师小编通过诈骗罪数额标准的内容,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关于此罪量刑标准的规定。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不满8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4.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其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既遂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未遂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5.先适用的量刑情节(1)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2)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不满7万元的,达到8万元不满45万元的,达到50万元的,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本细则常见量刑情节规定的从重处罚幅度更大的,不适用本项。(3)以8万元以上的财物为诈骗目标诈骗未遂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4)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你已经清楚在济南地区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吧,同时针对不同的数额,又该如何对罪犯进行处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律师的在线律师。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