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一:从犯罪手段来看,交通肇事罪所牵扯的手段问题很少,一般不存在手段残酷问题,这里就不在赘述.
第二:犯罪时空及周围环境,这个方面是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因为交通肇事罪中,环境因素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问题里面,着重要考察天气状况,地面状况等等。交通肇事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度也会随着犯罪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说在冰天雪地上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大雾中也极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那么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犯罪人在当时的主观过失程度有多大,分析但是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关键是看是否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看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另外还要区别罪与意外事件当然这一点的区分标准与罪于非罪的区分标准相同,在意外事件上当事人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这就要求当庭法官严格审查证据,严格分析当事人的驾驶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准确对照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路面状况,从而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严格利用间接证据来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有无预见等。
第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本文所讲的危害结果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具体规定比如: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来结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是本文所讲的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并且需要在同一范围之内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财产上的损失比如说构成造成三人重伤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但是造成的这三人重伤之后由于及时治疗能够痊愈或者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或者说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而造成重伤可以适当酌定从轻量刑。对于量刑幅度法官自由掌握但是前提应该是酌定量刑。
第四: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因而量刑当中应该予以考虑。在交通肇事罪里态度的问题有的时候可以直接导致案件的不同定性,也就是说犯罪人的态度在交通肇事之后有所转变的那么就会直接导致罪名的更迭,比如说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是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是严重残疾,并不是以一种积极救助的态度来救助受害人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当然若是行为人在案发后没有逃跑但是没有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或者是没有积极主动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治都可以成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
第五:有无前科,这里所说的有无前科要严格与累犯相区别,因为累犯属于法定情节。这里所讲的前科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平时表现以及有无被判刑劳教等情况.尤其是对于经常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可以作为从重判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里明确指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至于本条规定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尚在讨论当中本人认为这里所讲的应该是两种情节的综合体因为在考虑量刑的时候肯定要把这个情节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但是在具体的量刑范围是否以赔偿的额度来确定量刑尺度或者是量刑幅度应该是多少仍然属于酌定量刑的范围。所以本文把这条规定暂且列为两种量刑情节的综合体。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大致就有六种即犯罪手段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有无前科最高法院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在这六个方面里面关键部分是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问题。因为这些方面的证据审查在实务当中极容易出现混合分不清,这样不易对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比如说当时的大雾天气造成当事人没有辩清是否撞到受害人从而继续行使造成受害人无法救助而死亡。那么这就要求公检法系统的紧密配合严把证据关,必要时进行侦察实验,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观过失并判断辩护理由是否成立。那么综合本文的主题思想还是说准确审查相关证据通过主观过失客观违法行为来把握罪与非罪再而通过主观态度、具体环境、危害结果、相关法律规定等来准确把握酌定量刑情节既而判处公正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