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抢劫被拘留

一个19岁,一个14岁,两个男孩因为涉嫌抢劫,日前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8月14日下午3点多,浦江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接到报警:“我被两名男的抢劫了,他们手里还有枪。”发生抢劫的地点,在浦江县白马镇豪墅岭一处高坡附近。看到民警出现,躲在一旁的受害者跑了出来,说两名抢劫者跳下高坡,可能就躲在下面。在坡下一处草丛里,果然发现了两个男孩的身影。“警察,别动。”民警大喝一声。这一喊,两个男孩立即吓坏了,马上将手中的“枪”扔了过来,“枪是假的,只是玩具枪。”两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经调查,两个男孩是表兄弟,大的孙某19岁,小的徐某才14岁。小徐说自己是人,父亲在浦江打工,母亲在兰溪打工,10多天前,他刚来浦江。8月14日中饭之后,表哥孙某将一把玩具枪,两把水果刀,一卷胶带等物品塞进一只黑色的手提包里,并把包递给了小徐。“当时我知道他可能是去做坏事的,但是碍于情面,我不敢阻拦,”小徐说,他只能像个小跟班似的,听话地跟着。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浦江县黄宅镇车站门口,假装要坐车,把残疾人车的驾驶员黄某骗到了浦江县白马镇豪墅岭。期间,孙某用玩具手枪对黄某威胁,叫黄某把残疾三轮车给他们。因为害怕,黄某从车上跳了下来,一边逃一边报了警。表兄弟见状,就跳下高坡,躲到了草丛中,直到被民警抓获。孙某交代,自己当时就是打算“劫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可以开车出去玩”。解说:未成年人本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单处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关键词:未成年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