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请求赔偿
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请求赔偿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法律咨询:我堂弟在外打工时与本乡一女孩恋爱,先怀孕,两人感情非常好,家人委托亲戚上女方家庭说媒,征得同意后,女方要得彩礼2万元,后举行结婚仪式。当时双方互相约定彩礼等结婚时给女方带来作为夫妻双方生活所用,殊不知被女方父母扣留。如今孩子三岁半,我堂弟在外打工,女方却上网另有外遇。如今我堂弟回家,发现女方“不轨后”必然吵闹。如今女方把家里财物倾其所有全部拿走,顺便把电瓶车也带走。孩子哭闹找妈妈,我堂弟晚上把孩子送到丈母娘家,被丈母娘一阵棍棒打出,腿部清淤。女方父母也支持女子离家出走,不要孩子。我想问下我堂弟该如何起诉以获得赔偿,以及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是这样的个人归个人,并不等同于婚姻法中的离婚,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同居关系解除了,但是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是需要给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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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三、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二十七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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