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倒闭高管追讨工资非破产公司清算流程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证券公司倒闭高管追讨工资(gongzi)

今天,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有关证券公司破产后的纠纷作出判决:原告证券公司的清算组支付员工单先生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的工资(gongzi)差额13200元及25%赔偿金3300元,不支付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0328.70元。2002年4月,单先生进入一家证券公司工作,担任部门主管,双方约定单先生每月税后工资6000元。但在之后的几个月中,证券公司并未全额支付工资,只支付了80%的工资即4800元。尽管嗣后证券公司曾下发关于补发员工20%工资的通知,但这部分工资一直未予发放。2005年,双方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上并未约定工资数额,期满未再续签。2005年12月30日,由于该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被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并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所以,单先生实际工作也就到此为止。此后,他的工资也大幅度跳水,每月的税后工资连两千元都不到,而那笔补发的工资也就没了着落。2006年3月,单先生曾为此事申请过仲裁,但由于清算组的一再承诺,单先生也就撤了诉。可直到去年4月,清算组仍旧未作出处理。所以5月份,单先生再次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清算组支付其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工资差额13200元及25%赔偿金3300元,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工资差额100328.70元。仲裁后,清算组以不服裁决为由起诉至徐汇区法院。清算组诉称:自2005年12月30日起,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全部停止,员工原岗位工作停止并转变为配合清算工作。2006年1月,证券公司原办公场所退租,员工基本回家。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清算组不可能提供原劳动合同下的劳动岗位,单先生实际也未正常劳动,故不可能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同意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被告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0328.70元,服从仲裁其他裁决。单先生则辩称,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其仍为公司工作,合同应顺延。公司虽被责令关闭,但未与其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按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故工资标准不变,服从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用人单位,证券公司在被责令关闭后,已无法继续开展证券业务,清算组无法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作为劳动者,单先生应当知道公司不再正常经营,也不可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因此其认为应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认识明显有误。清算组根据规定调整薪酬,保障了员工的生活所需,在员工未付出劳动的情况下,不解除合同而支付工资,且数额高于,更未违反 按劳分配 的基本原则,此举并无不当,故对于单先生主张原工资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02年至2003年工资差额及25%赔偿金,双方均服从裁决,法院予以准许。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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