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中承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

【出租车客运合同】客运合同中承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法律地位

【案情】

2010年1月原告齐某乘坐被告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从九江市回家,因驾驶员操作不慎与案外停放车辆发生碰撞后造成原告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客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以客运合同违约之诉将运输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判令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该案系客运合同案件,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应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在该类案件中的诉讼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在确认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后依照保险合同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在确认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后依照保险合同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但不能判决其承担责任,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保险合同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运输公司才有权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被告和第三人均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当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有些诉讼权利上可能受限。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系民事权益被侵犯或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就是案件的实体利害关系人,从而将当事人理解为正当当事人,赋予当事人概念以实体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在案件争议中可能享受权利或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才是适格的当事人。在民事交往比较简单的社会模式中,并不存在第三人生存的土壤,其产生是随着生产力发展突破了单纯的双向民事交往模式,使得“两造诉讼格局”已不能满足社会发生的需要,是法学家构建社会制度的一个创举。本案保险公司的诉讼法律地位就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原告本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有些不适宜,但由于与运输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使得保险公司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对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第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诉讼法律地位亦存在争议,有列为被告的、有列为第三人的、亦有不参加诉讼等做法。比较符合理论观点的做法是一般将承保交强险这种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将承保其他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庭审意见来决定是否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商业责任险,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则另案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案件。这种做法的理论及法律根据是交通事故仅系保险合同的理赔事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取决于请求方是否享有保险金之赔付请求权,保险金赔付请求权系基于法律与保险合同产生,如果没有法律规范或合同的另外约定,被保险人是唯一的保险金请求权人。而我国原来的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并未赋予赔偿权利人以直接的保险金赔付请求权,只为其他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提供一个法律根据。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作为权利人直接享有交强险保险金赔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与到诉讼中。

第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从该条的内容来看,与一般商业责任险条款相似,并未赋予旅客以保险金的赔付请求权,法院能否在案件审理中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旅客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要看保险公司的脸色,否则只能先判决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再由运输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的弊端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又给当事人造成诉累。面对这种困境,司法机关要么无奈,等待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要么“故意”错误理解法律强硬判决。新保险法作为第六十五条在原来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后面增加两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两款的增加,明确赋予了被保险人之外的赔偿权利人以直接的保险金赔付请求权,对司法机关和受害人以及被保险人来说都是久旱逢甘露,使得司法机关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有了法律依据,彻底改变了司法机关无法可用的窘境。

综上所述,本案可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在依法确认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后依照保险合同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