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文本,有的居间合同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中,无论是单独的居间合同还是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中的居间内容,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属于无效条款。
例如:约定“因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买卖未能最终完成或《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由违约方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金N万元,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补偿”等类似条款,都属无效条款。
依据法律规定,供求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履行或解除双方间的买卖意向或租赁意向,他人不得干涉。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机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即使是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未能达成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委托人既无需支付报酬,也不用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希望读者能够在法律上对房屋买卖及租赁过程中的居间人有个全新的认识及理解,也希望房屋中介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时,能够完全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标的即房屋进行必要的审核,否则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