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以来经济转型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劳动关系】改革以来经济转型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帷幕,从而使中国进入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转型期。中国的经济转型,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现代市场经济或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指由落后的农业国转向现代的工业国。其基本指导思想,即是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经营模式,通过市场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在这一转型发展进程中,有三大体制性因素对劳动关系的变化施加了重要影响:一是经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国有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二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三是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中国经济转型的核心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经济所有制结构仍然是“一大二公”,国有经济占据垄断地位。国有企业的病疾是效率低下,据此,国企改革的中心目标是实现政企分开,将企业推向市场,使之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在改革进程中,国企经营者的权力地位不断得到加强。从20世纪80年代实施《企业法》,实行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到90年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改组公司制,赋予经营者法人财产权,实行年薪制和股份期权等措施,乃至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实行经理人收购或“持大股”,使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不再仅仅是劳动权益的差别,而是演化为经营者掌握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因而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了获得不同产权权益的等级差别。可以说,国有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在获取利益的方式,不仅是有差别的,而且是渐趋对立的。

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发展非国有经济,创造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竞争环境,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又一特色。改革开放20多年来,私营、外资等各种类型的非国有经济逐步得到政策的支持和制度的保护,取得了很大发展。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2年,非国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48.5%;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15%。从1981年到2002年,民间投资年平均增长25%。2002年,不包含外资的民间投资达到1.7万亿元,同比增长22.4%,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40.3%。2002年,全社会就业总数为7.374亿人,其中国有单位就业人员7163万人,占全社会的9.7%,如果不包括3.66亿农业劳动力, 非国有经济吸纳的就业量为3.09亿,其中乡镇企业就业人员为1.33亿,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42%;非国有经济在二、三产业的就业比重达到84%,在城镇中的就业比重已经超过70%。[4] 此外,非国有经济在上缴税收、繁荣市场等方面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可以说,非国有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其中,既有产权关系明晰,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公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也有以使用廉价劳动力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出口加工企业的劳动关系;还有以地域和宗族为纽带的正在向现代企业过渡的乡镇企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劳动关系;更有大量存在的带有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血汗工厂性质的家族式的私营个体经济的劳动关系;以及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灵活、松散和多重的劳动关系等形态。

2.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对推动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中国的劳动制度改革可以归纳为五个要点: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培育劳动力市场、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和规范农业劳动力转移。在不同时期,因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劳动制度改革对这五个要点有不同程度的侧重。

从1978年到1986年底,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扩权让利,一直由政府严格控制的用工权被列入了权力下放的范围。在此阶段,除招工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拥有了对职工工资、福利的决定权和奖励惩罚权。

从1987年到1990年底,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转向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具体措施是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对一些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在此阶段,改革的目标直指企业内部的固定工制度。1987年7月,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在企业新招的工人中推行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可根据需要续延或终止合同。

从1991年到1993年,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企业推入市场,确立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拥有招收工人,依法确立、变更、终止或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自主权。要求各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要包括企业干部和工人,这标志着固定工制度的终结。

从1993年到1995年,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劳动制度改革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废除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人的用工制度,逐步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劳动力流动的限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的攻坚阶段,国有企业实施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兼并破产的结构调整政策,导致大规模的职工下岗失业。为了顺利实现国有企业存量劳动力的剥离,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职工逐渐从计划体制下过渡到市场就业,劳动力市场发育主要着力于两个方面:一是机制建设,即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提出了建立市场导向就业的机制。二是围绕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载体的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发育和规范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从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对原来由企业负担职工保险和福利的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并为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流动创造条件。10多年来,政府也一直在尝试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制度,并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业劳动力开始涌入城镇,90年代后期,由于大批乡镇企业破产和农业生产收益过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加快。1993年11月,劳动部推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1994年11月,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管理暂行规定》。通过这些政策,政府试图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

总的来看,各类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劳动者作为供给主体的地位已基本确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就业的双向选择机制已初步形成,这为建立市场化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3.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

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市场化和劳资不同主体利益分化的重要因素。

中国传统的工资制度于1956年建立和形成,与计划经济相适应。计划经济工资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国家是工资分配的主体,直接对劳动者个人实行按劳分配。国家统一制定工资制度以及工资标准,晋升条件和工资形式,工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在劳动领域,国家实行“低工资、多福利、高就业”的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到城市后,工资改革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1989年,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运行机制,劳动部于1990年提出“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目标模式。在这次设计的工资体制中,强化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

党的十四大以后,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改革进度和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逐步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体制。在这次工资体制的目标模式中,首次把市场机制引人工资分配。

1999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这种新型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指以企业内部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按照现代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企业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分割企业收入的一整套科学的规程、标准和办法。它由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保险福利制度和剩余收益分配制度三部分构成。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即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新体系,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这个目标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企业根据市场调节形成的社会平均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确定经营者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加强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并通过民主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多种方式使职工参与和监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过程。工资分配的这一改革进程必然会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劳资双方不同主体的利益分化。

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在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经济转型的同时,又加上了一个“保持社会稳定”的目标,这一目标对劳动关系的形成也产生了诸多影响。90年代后期,政府对各类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其主要是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

关键词:对中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