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价商011号
各区物价局、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本区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共同负责本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各区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并抓紧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在实施过程中,各区 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衔接工作,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积极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报告。
四、在2005年9月1日以前,各区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就本区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联合发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