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要求镇区机关 事业单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要求镇区机关事业单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要求镇区机关事业单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既定的一项住房政策和制度,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全社会各单位必须依法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自1995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大力提高广大职工群众住房水平,推动住宅市场发展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作为法定的一项住房福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广泛关注。但近几年来,特别是市、镇财政供给体制改革后,我市部分镇区机关、事业单位停止了缴存公积金,据统计,镇区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停缴或不执行公积金制度的涉及人数较多,因此造成了实物分房制度废除后住房福利政策承续的断层,影响和削弱了社会住房消费能力的增长。国家规定的住房福利政策在镇级单位得不到执行,也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很多镇区单位职工的强烈反响,有的甚至酝酿提起维权诉讼。为此,我局特提出以下意见:各镇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依法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严肃性,由今年四月份开始,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户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镇区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标准应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区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