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停车费官司开庭 停车位产权约定不明

2月22日,丰台xx小区蔡女士诉小区物业公司一元钱临时停车费诉讼在丰台法院花乡法庭开庭。

被告xxx物业公司出示了营业执照、车库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停车场备案表、收费标准核准表、车库产权证等相关证据,称物业具备提供停车服务的相应资质,已受小区开发商授权管理停车场,停车场进行过登记备案,收费标准已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合理合法。

原告业主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开发商给物业的委托协议未规定停车位范围,而既然是“车库”委托协议,顾名思义,“车库”不应包括露天的地上停车位,也就是说地上停车位被告物业没有得到委托管理。被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就停车收费问题与小区业主进行过协商,而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不与业主协商不能确定收费标准。

被告认为,小区的地上、地下车位产权全归开发商所有,但只提供了小区1号楼地下车库2层的产权证明,2号、3号楼地下车库及地上停车位均无产权证明。被告称,根据与业主签定的购房合同附件的约定,小区车位全归开发商。法官当庭指出,车位产权在合同中约定未明。

法庭将择日宣判。

关键词:停车费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