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第884号《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具体负责我市海外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凡已在海外购建房地产的单位,请将情况于1988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外办。
3.各单位1988年购建海外房地产计划,请于1988年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外办汇总上报。从1988年起,凡须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购建房地产的单位,请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购建房地产的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外办,以便汇总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