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日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白某因对所买卖的房屋没有完全处分权而被法院依法判决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06年10月6日,有精神病的原告白某在未经其房屋共有人,即其丈夫及子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叔伯兄弟白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三间房屋以一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白某某。协议达成后,双方于2006年10月8日办理了公证书。2007年10月,原告白某的子女知道此事后,遂找到公证机关,以白某无完全处分权为由要求撤销公证,经公证机关调查后,遂撤销了公证书。2007年12月中旬,原告家拆除旧房时,被告白某某以房屋已卖给自己为由进行阻挡,原告的女儿遂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共有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