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夫妻共有房屋需谨慎
王某与张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在市区投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准备在房价上涨后出售。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为王某,张女士作为共有权人。2007年8月,王某通过中介和刘某签订购房协议,刘某向王某支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同年10月办理产权变更,交付剩余房款。后来,因为房价上涨,张女士以王某卖房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不同意卖房。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分析:
王某与张女士的房屋系夫妻共有。对于共有房屋,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在二手房纠纷中,常有共有权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自己同意,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定金合同也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是担保卖方能够如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权人中的一人收取定金后,应尽量说服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否则应适用定金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如果买方确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的共有人有其他共有人的代理权,则应认定合同有效。比如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他共有人曾经一同委托中介售房、一同协商谈判、买方看房时在现场未表示反对等等,均可视为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因此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张女士授权,出售共有房屋,收取定金,应当承担向刘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