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与股权委托另外一种极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托\'制度。委托是大陆法系民商法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创设的信托制度与委托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财产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的名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委托关系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即受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一般让渡给受托人,信托人只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其次,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执行委托事务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的,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管理、处置受托财产是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作出的。在美国公司法中,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规定了\'投票信托 \'(voting trust)制度。投票信托的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受托人\',委托人原来是公司的股东。在建立投票信托时,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 和投票权转让给受托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受托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 owner),委托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本上,股票的所有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规定投票信托的有效期为10年,行将期满时可以延期。我国的《信托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对于股权托管是否可以改变为信托这种方式运作,其中关键在于股权信托须作信托登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股权,而《信托法》对于信托登记的性质、效力没有界定,还须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