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非本人 起诉因超诉讼时效被驳回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与被告李女士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1998年,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原告以价值12万元的小汽车一辆作为公司的出资额,但原告未将该车过户至公司名下。2001年5月,刘某以张先生的名义与被告李女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表决同意,将原告的股权转让到李女士名下,刘某代替原告张先生在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字。后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002年12月,原告张先生查询了工商档案,便知晓了股权变更事宜。2007年年初,原告张先生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股权变更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刘某以原告张先生的名义与被告李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无证据证明刘某事前取得原告的授权,故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原告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4年后,才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非本人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