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多数民事合同,其成立与生效一般同时发生,即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的同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生效了。但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甲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起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签约的当事人可以有意识地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附加延缓或约束生效的条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应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