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效力
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对抗性,其效力范围及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理由在于:
其一,股权是资本权,流动性是其天性,且公司法已在股权协议转让阶段规定了限制性条件,故此,公司立法实无必要像对其他财产权一样设置过多障碍;其二,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对抗性,其效力范围及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理由在于:
其一,股权是资本权,流动性是其天性,且公司法已在股权协议转让阶段规定了限制性条件,故此,公司立法实无必要像对其他财产权一样设置过多障碍;其二,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