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
一、重整的定义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二、重整程序
1、重整的启动和重整期间
(1)重整的启动
在破产申请提起后,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重整产生法律后果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提出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经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3)重整计划的表决
①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②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④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重整程序的终止
(1)依申请的终止
①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法院依职权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的组织实施
1、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计划的监督人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重整计划的终止
(1)重整计划终止的宣布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终止重整计划的后果
①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②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③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