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产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提纲)
关闭破产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提纲)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关系处处长 王瑞 一、破产法及国家有关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规定 (一)《破产法》关于安置职工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中央、国务院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规定 先后制定
关闭破产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提纲)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关系处处长 王瑞
一、破产法及国家有关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规定
(一)《破产法》关于安置职工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中央、国务院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规定
先后制定的文件中,对职工的安置共有3个渠道:提前退休;安置(政府安置或进再就业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自谋职业(或对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国有企业破产政策规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
(一)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
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应当安置,并区别职工情况处理劳动关系。
自谋职业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安置费。
对合同制工人,按照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办法办理。
对临时工,按照临时工管理规定办理。
相关政策:国家关于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企业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
职工的安置分为两种渠道。
暂时未就业的破产企业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由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
对自某职业的可以领取安置费。
(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
破产企业的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但分别情况操作:
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或自谋职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集体混岗工比照执行。
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政府一次性安置。对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安置费,由社区比照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关于安置费的计发标准和办法
5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10号文件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安置费按照不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11号文件规定,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计发;自谋职业安置费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安置费的提取,至少按平均每人不超2万元安排。
三、对有关政策的把握
对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各地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
原则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执行。在省、区、市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企业所在地市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按所在地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间执行。
(二)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对资源枯竭矿山可以 不受本单位的限制,按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具体计发标准可以按“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最低不低于企业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关于“混岗集体工”
是指1992年以前国有矿山企业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
(四)对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排职工的补偿办法,按照重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重组为国有企业安排的职工或将有效资产出售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职工,其以前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为重组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在出现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当将以前的工作时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对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安排的职工,可将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
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工资按实发工资计算。
(五)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含义。
应是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中企业所在地城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六)在计算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时,特殊工种职工的折扣工龄不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七)关于国务院几个文件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衔接问题。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关系处处长 王瑞
一、破产法及国家有关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规定
(一)《破产法》关于安置职工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中央、国务院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规定
先后制定的文件中,对职工的安置共有3个渠道:提前退休;安置(政府安置或进再就业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自谋职业(或对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国有企业破产政策规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
(一)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
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应当安置,并区别职工情况处理劳动关系。
自谋职业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安置费。
对合同制工人,按照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办法办理。
对临时工,按照临时工管理规定办理。
相关政策:国家关于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企业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
职工的安置分为两种渠道。
暂时未就业的破产企业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由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
对自某职业的可以领取安置费。
(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
破产企业的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但分别情况操作:
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或自谋职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集体混岗工比照执行。
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政府一次性安置。对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安置费,由社区比照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关于安置费的计发标准和办法
5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10号文件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安置费按照不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11号文件规定,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计发;自谋职业安置费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安置费的提取,至少按平均每人不超2万元安排。
三、对有关政策的把握
对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各地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
原则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执行。在省、区、市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企业所在地市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按所在地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间执行。
(二)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对资源枯竭矿山可以 不受本单位的限制,按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具体计发标准可以按“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最低不低于企业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关于“混岗集体工”
是指1992年以前国有矿山企业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
(四)对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排职工的补偿办法,按照重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重组为国有企业安排的职工或将有效资产出售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职工,其以前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为重组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在出现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当将以前的工作时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对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安排的职工,可将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
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工资按实发工资计算。
(五)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含义。
应是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中企业所在地城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六)在计算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时,特殊工种职工的折扣工龄不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七)关于国务院几个文件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