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破产案件受理审批的通知

2006年2月1 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 法院: 本院曾于1999年8月、2001年6月分别下发了《企业 破产案件规范审理的意见》和《关于本市破产案件管辖和受 理问题的意见》,现为了适应本市

    2006年2月1 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

    法院:

    本院曾于1999年8月、2001年6月分别下发了《企业

    破产案件规范审理的意见》和《关于本市破产案件管辖和受

    理问题的意见》,现为了适应本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变

    化,对破产案件受理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在高院

    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全

    部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区县法院对拟受理的破产案件,先报

    中院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庭审核,中院同意受理的,再

    报高院复核批准。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重要

    破产案件,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实行两级审批制,其他案件由

    中院直接审批后报高院备案即可。重要破产案件的范围,将

    由高院民二庭另行确定。

    三、对于应由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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