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一般破产程序的时间表
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十五日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五日内与十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十日与三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重整程序的时间表
六个月内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三十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十日内与三十日内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十日内从债务人申请到债权人申请,如果排除其他的因素的话,重整计划最快能在三十日内得到批准,因为必须满足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关键词:时间表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