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依法破产时代
去年10月在全省立案工作会议上,笔者与各地同仁谈及当前一些企业破产状况,大家也有一个共同的感受;有的企业在想着法儿破产。近日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专家王欣新教授的有关论述,也谈到这个问题:企业破产,令谁欢喜令谁忧
市场经济催生“破产”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事实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另一个是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诉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较为宽松,如《破产法》第七、八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有资料显示,1988年在我国正式实施《破产法》时,不少企业对破产讳莫如深,不敢破产,不愿破产,1989年全国企业破产立案数仅为98件,1990年为32件,1991年为117件。从1994年开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1994年全国企业破产立案数为1625件,是《破产法》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全国企业破产立案数都在七八千件。
债权人的尴尬
破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法》的立法之本,当然破产还有使资源重新配置和盘活等目的,它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破产法》引进我国以后,在解决企业改革,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为一名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破产案件的工作人员,笔者十分清楚,宣告一个企业破产,就如同宣判一个人死刑,是剥夺企业的生命权。而面对着各类申请破产企业,特别是债务人即企业自身申请破产,笔者一次次将他们不合格的资料退回,他们又一次次地送过来,总是希望早一
但不容易忽视的是,目前一些企业把破产当成解决企业亏损和债务的一种投机方式,甚至一些国有企业职工也希望通过破产,或由政府安置更好的工作,或给予更高的补偿。
去年我省某法院受理过这样一起破产案件。去年8月,某企业来到法院要求诉前保全查封某机关办公大楼,涉讼标的100万元以上。因为该机关为其下属的一个纺织品企业作了担保。然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其申请的查封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后经审查,该企业已经停产半年,资不抵债,负债率达1670%,工人有一年没有发工资,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受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破产的两个通知,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不管有无抵押,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另据《民诉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如此一路算下来,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全。
一个刚刚参加过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深有感触地说,本来我们是不想参加这个会议的,但法院要求我们必须到会。我们心里清楚,这几万块钱债权,企业也承认,可该企业停产两年了,就那点财产,经过职工安置、劳动保险和工资、补交税款,还有多少能分到债权人手里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再有,对破产逃债、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又因我国刑法中尚没有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而形同虚设。对违法者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这使违法者无需冒什么风险。据报道,黑龙江省鸡西市某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就钻起了“破产”的空子,几年先后兼并、破产数家企业,其中一个先兼并后破产的公司,破产前有100多万元的库存材料,而破产清算报告上却只有50万元,欠工人工资和养老保险实际为302万元,而清算报告上却是1000多万元。其中“猫腻”明眼人一看便知。因此,从各地查处的“假破产、真逃债”一系列案件中,不难看出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亟待完善。
值得庆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详细,对各级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在去年10月份的国际破产协会亚太地区年会上,国家经贸委一位副主任指出,我国“政策性破产”时代行将结束,我国将逐步走上依法破产的轨道。 作为一名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破产案件的工作人员,笔者十分清楚,宣告一个企业破产,就如同宣判一个人死刑,是剥夺企业的生命权。而面对着各类申请破产企业,特别是债务人即企业自身申请破产,笔者一次次将他们不合格的资料退回,他们又一次次地送过来,总是希望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