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违法责任-法律责任
中国新破产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立了对违反说明义务、违反提交义务、诈欺、浪费、恶意个别清偿、行贿、受贿、渎职等妨碍破产法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两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法律责任,不同于《企业破产法》上的破产责任。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责任,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企业破产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在构成渎职罪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种破产责任与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的破产法律责任相比较,有如下区别。
(1)这种破产责任所追究的行为,是企业破产以前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破产以后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2)这种破产责任所要维护的利益,是国有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所有者利益,而不是破产案件中的公平清偿秩序和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这种破产责任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而不能是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也不能是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管理人、监督人、破产清算人等)。
(4)这种破产责任所采用的制裁手段,除刑事责任外,仅为行政处分,而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
第二、新破产法草案没有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尽管在破产法中规定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的做法在国际上已不乏其例,在中国,按照现行做法,商事立法中不能包含刑事责任条款;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等商事法律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通过单独的刑事立法来加以规定。有鉴于此,新破产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所列的破产违法行为。规定了训诫、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采用的妨害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是一致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草案中仅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预期,将来新破产法公布时或者公布后,全国人大将另行颁布有关对破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