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印发《2003年天津
【专利申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印发《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开展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现将《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2003年度专利申请资助金将按照市财政拨款额度予以资助。
附件: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当年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2、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
3、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费的,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为本市代理机构。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
1、列入市防治非典科研项目计划及专利示范企业试点单位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
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500元/件;
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
2、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000元。
3、一般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800元/件。
4、一般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300元/件。
5、以上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合计实际发生额低于该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6、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1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
3、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份;
4、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须进行专利申请资助检索,申请奖励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须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5、专利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领取资助或奖励金的单位,凭付款凭单,并提交本单位开具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或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到财务部门领取转帐支票;领取资助或奖励金的个人,凭付款凭单,并提交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或现金支票。
第七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或奖励申请,并组织对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批复意见办理资助或奖励金支付。
第九条 市内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利资助办法,鼓励本行政区内的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条 领取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金的单位,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专利工作。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受理时间为:2003年9月22日 至2004年1月8日止,每月22日至25 日集中受理,2004年1月受理时间为5日至8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