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专利申请中使用邮政编码的有关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号:专利局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1989-7-27
执行日期:1989-7-27
失效日期:2002-4-27
为了保证专利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邮电部门关于使用邮政编码的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一、凡在中国专利局已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请尽快来信来函说明自己的申请号、详细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寄交中国专利局的申请文件、中间文件、各种信函以及汇寄的各种专利收费款项,都须注明寄件的详细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否则无法联系。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专利申请的邮政编码被视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在形式审查中予以审查。如未填写邮政编码,申请人应在指定的限期内予以补正。否则,审批工作程序中的联系中断,通知、决定无法送达,致使专利申请资格或专利权丧失,责任自负。
四、通信地址:北京北三环西路学院路口中国专利局审查一部综合管理室。邮政编码:100088.
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