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6号)
第六十六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2012年7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