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1、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不允许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就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却允许就“属于一个总的构思”或者“有联系的”、“有关的”或者“相互依赖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就外观设计而言,允许在一份申请中就"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件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所谓同一类别的产品,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类;成套出售或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或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对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依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作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和该产品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2、书面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此处的书面形式即书面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