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权制度概述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力就是优先权。优先权最早是由巴黎公约所确立的,称为外国优先权,其后又将其适用于国内,产生了国内优先权制度,故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第2款规定,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在先申请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不属于分案申请;
B、在先申请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C、对于在先申请,专利局尚未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
D、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未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一国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与另一国首次申请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此外,专利法还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该副本应由受理该申请的外国专利局制作并予以证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如果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必要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1、国籍证明;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场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3、外国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